2010年11月20日星期六

20 Nov 10 - 加印花稅 收緊樓按至五成

加印花稅 收緊樓按至五成 落重藥 打炒家

面對近日大量熱錢湧入及香港樓市炒風極度熾熱,政府19日宣布新三招嚴打樓市短炒活動,針對兩年內轉售樓宇增設三級制的「額外印花稅」,對炒家額外徵收樓價百分之五至一成半的額外印花稅,買賣雙方要共同承擔;又全面取消住宅延交稅款;金管局同時收緊多種樓宇按揭成數上限至最低五成。

額外印花稅

據政府公布,「新三招」中,其中「額外印花稅」今日起生效,分3級稅率徵收,6個月或以內轉售的交易,稅率為該轉售交易金額的15%;6個月以上至12個月之間轉售,稅率10%;12個月以上至24個月之內轉售,稅率為5%。另外,繼在4月1日起不容許2000萬元以上的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交從價印花稅後,亦全面取消所有的住宅物業交易延遲繳交從價印花稅的安排。

收緊按揭成數

除徵額外印花稅增加炒家成本,金管局昨同時出招收緊按揭成數,範圍並由自住物業擴展至非自住住宅、公司名義持有住宅及工商物業。

自住物業方面,價值1,200萬元或以上物業按揭成數上限由6成降至5成; 800萬元至1,200萬元以下由7成降至6成,最高貸款額上限不超過600萬元,即樓價逾1,000萬的不能借足6成; 800萬元以下按揭成數則維持7成,但最高貸款額不能超過480萬元,換言之樓價達686萬元以上,已不能借足得7成按揭。

此外,非自住、公司名義持有或工商鋪等物業按揭成數亦將會由6成減至5成。


政府打擊炒樓三招

1)樓宇買賣在原有印花稅(最高為成交價的 4.25%)外徵收額外印花稅,稅率分 3級

物業轉售:6個月內
稅率: 15%

物業轉售:6-12個月
稅率: 10%

物業轉售:12-24個月
稅率: 5%

2)取消延遲交印花稅,買賣雙方不可延遲繳交印花稅

3)降低物業按揭成數

物業成交價:$1,200萬或以上
按揭上限: 50%

物業成交價:$800萬-$1,200萬以下
按揭上限: 60%

物業成交價:$800萬以下
按揭上限: 70%

物業成交價:非自住、公司名義持有住宅
按揭上限: 50%



物業繳付額外印花稅 Q&A

Q:買樓人士因病或經濟困難急需賣樓套現,額外印花稅可否獲豁免﹖
A:不可以。根據現行稅務條例已有多項獲豁免,但不包括因病及經濟困難,政府指如增加豁免範圍,執行上會困難。

Q:如只簽臨時買賣合約買賣單位(即摩貨),是否要繳交額外印花稅﹖
A:要。即使是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也要交印花稅。

Q:在甚麼情況下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A:交易涉及買賣住宅物業;賣方於 11月 20日或以後才獲取有關物業;及賣方購入有關物業後於 24個月或以內出售該物業。

Q:買家還是賣家須繳付額外印花稅﹖
A:買賣雙方要共同及個別負上繳付額外印花稅的法律責任。

Q:對在 11月 20日前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但在該日後才簽署正式買賣合約的買家是否不公平﹖
A:臨時買賣合約無約束力,亦不能將物業的權益轉讓給買家,所以在法理上不構成轉讓物業權益。但如果臨時買賣合約內列明雙方必買必賣,有關新措施將不適用。

Q:如何界定買樓及賣樓日期﹖
A:買賣雙方簽署一份有約束力的樓宇買賣合約的日期,一般為正式買賣合約的日期。如臨時買賣合約訂明雙方必買必賣,該臨時買賣合約日期亦可算是買賣日期。

Q:為甚麼買家要負上額外印花稅的責任﹖
A:印花稅一向是買賣雙方共負的責任。買家作為買賣合約的使用者,應有責任確保文件已完稅。此外,有關措施有助執法。

Q:在甚麼情況下可獲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
A:在買賣合約提名近親人士(即父母、配偶或子女)取得樓契;把物業權益出售或轉讓與近親人士;因破產或強制清盤而出售物業;將物業出售或轉讓與政府。

Q:在持有物業後 24個月內轉售,假如沒有獲利,額外印花稅會否獲豁免﹖
A:額外印花稅並不是利得稅,不會考慮有關交易的賺蝕情況而會一律徵稅。

Q:如果後來取消有關交易,可否申請退回已繳交的額外印花稅﹖
A:有關人士可於取消交易後兩年內申請退回已繳交的額外印花稅,但僅限於非轉售個案。


財政司司長進一步遏抑炒賣措施記者會答問全文

  以下是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十一月十九日在中區政府合署新翼舉行進一步遏抑炒賣措施記者會的答問全文:

記者:你剛才提到關於額外印花稅方面,其實買賣雙方都要交,還是各自交百分之五至十五呢?如果簽約,是以明天開始簽的臨時約,還是早前簽的都要計算呢?還有現時政府看到......

財政司司長:逐個逐個講吧!我忘記了你第一個問題是甚麼。

記者:是關於誰人付額外印花稅?

財政司司長:兩個都有責任。

記者:是總共付百分之十五?

財政司司長:現時的情況都是這樣,一共付百分之十五,如果是六個月之內賣出。

記者:另外,關於明天起生效方面,早前簽署了臨時合約的都會包括在內,還是由明天起才計算?

財政司司長:明天起才計算。

記者:司長,你於二月、四月和八月都推出過穩定樓市措施,但樓市泡沫都持續形成,想問問你預期今次再出招的影響力有多大?還有,剛才印花稅方面,買賣雙方都要付......

財政司司長:我們一直都是監察現時樓市的情況,正如你所說,我們亦持續推出措施,我在二月預算案時有些措施,跟在四月,然後在八月再出,特首亦在十月亦推出一些措施。跟我們看到在十一月,美國推出QE2(第二輪量化寬鬆措施),進一步扭曲市場預期,我們亦都看到其他的經濟體系亦都是應對量化寬鬆措施作出一些不同連鎖反應行動。近日,我剛才已說過給大家聽,炒賣情況亦都是加劇,這兩星期,我曾去京都參加APEC會議(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財長會議),跟去首爾參加G20會議(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峰會),亦接觸過不同經濟體系有關政策執行者,亦聽取過他們的分析,以及對整個世界宏觀經濟取態。我們覺得聽取這些分析後,全部作出一個宏觀分析,覺得現時應該作出一些決定,我們今次的目的很明顯,我們是針對炒賣,我們亦要防止過度信貸,這個亦是回應社會上的訴求,以及這些措施亦不會影響用家,主要我們希望防患於未然。

記者:額外印花稅方面,你說賣方及買方都要付,但現行規矩,行內都是買家全部負擔,如何確保買家......

財政司司長:現時法例是兩方面都有責任,但有可能傳統大家的做法是由buyer買家去做,但法例方面是兩方面都要負責任。

記者:因為看見有些新招數在按揭成數方面,和擴展到非住宅物業,其實非住宅物業的炒賣情況你覺得是怎樣?而另外因為有些人一直都說一些豪宅買家和一些比較資金充裕的買家或炒家,他們其實要用按揭的比例其實不是那麼高,如果在按揭方面再做新措施會否反而影響用家多於炒家?

財政司司長:也許稍後你再詳細一些聽聽金管局方面的細節是怎樣。我們現時的主要宗旨,是不會影響這些真正的用家,這方面是絕對不會,所以在比較低價借貸上,我們沒有改變幅度。至於你第一個問題關於非住宅方面,在借貸上我們希望可以保持到整個系統的穩定,所以借錢買住宅也好,非住宅也好,是同一效應,所以我們要推出措施處理這方面的問題。

記者:我想問清楚,每個政策都有一個政策目標,亦有一個預期的政策成效。其實你今次出的措施,在打擊炒風方面,期望成效是否包括了有樓價調整,或者樓價不要升幅那麼勁,或者平穩,平衡或怎樣。如果樓價在你的措施下仍然向上升的話,證明你炒賣方面遏抑都無效果的時候,會否進一步針對來源,那些資金來源,包括一些熱錢流入的時候,是否可以分辨阻截?會否有進一步措施往這方面去想呢?

財政司司長:我們當然不會排除任何的可能性,但我們的目的是很清楚。我們希望可以確保銀行是可以妥善管理按揭貸款的風險,和同一時間可以遏抑到熾熱的炒賣活動。所以,我相信,我們的措施推出了後,那些投機活動,那些炒賣活動,尤其是在二十四個月以下的轉售情況,是會收斂的。即是所有那些所謂短期的炒賣,是會收斂的,這個亦有可能會引致這些非短期交易淡靜下來。

記者:如果你今次這一輪的措施都達不到你預期的效果時,你會否再有另一種措施,或是更強的招數再打擊炒賣情況?同時,預計你新引入的這種稅項,庫房會再增加多少收入?

財政司司長:先回答後半部的問題。我當然希望我們的庫房沒有收入,因為如果我們成功的話,應該將短期炒賣活動大幅收斂。所以我希望這方面來說,因為這措施根本不是為了庫房收入而設,這項措施是希望將短期炒賣活動可以徹底減低。

記者:如果......

財政司司長:我們當然會密切留意市場的情況,我們是永遠都會留意這情況,如果需要的話,我們當然會有其他的措施推出來。

記者:印花稅明天才開始,但是今晚長實在大圍賣樓,我想問為何不果斷一點今晚開始收取印花稅呢?

財政司司長:印花稅要簽訂了有合法的S&P才可以,我相信今晚是做不到的。

記者:成效有否客觀指標如去到某一百分比或減了多少才為之有成效?印花稅的比率是買賣雙方都要付,譬如是百分之十五,是各自付或是兩個合起來付?

財政司司長:現時的法例都是這樣,jointly and severally,法例是這樣寫的。

記者:客觀標準......

財政司司長:沒有。我們希望措施推出以後,短期炒賣會收斂,我們提供不到數字。我們會從多方面的指標去監察這方面的情況,例如我們看看以後的樓價、巿民置業負擔能力、成交量、供應、置業供款及租金比例等等。我們會有一籃子的數字去監察,很難只看一個數字去決定成功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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