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星期三

02 Jun 2010 - 郭京毅案,新奧集團及國美

內地傳媒5月下旬曾報道,新奧集團向原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巡視員郭京毅行賄數百萬元人民幣。不過,新奧主席王玉鎖已作出否認,並不排除採取法律措施追究相關報道責任。

報道指取得行賄企業的名單,涉及7家企業及3家律師行,包括接受新奧集團股份總裁楊宇的請託,獲得約387萬元人民幣(下同)賄款;另接受國美(0493)請託,獲取約110萬元賄款。

新奧(2688)發表聲明,表示注意到有網上文章包含對新奧集團及新奧前董事楊宇涉及行賄的指控,董事會認為該等指控為不真實及無事實根據,並否認該等指控。新奧(2688)今日跌11%,兩日市值蒸發四十億。


郭京毅案

報導指,郭京毅案中,一家富豪企業(新奧集團)向郭京毅行賄人民幣 160萬元,美元25萬餘元,港幣 22萬餘元,讓郭京毅低價買房獲利 42萬餘元,還向商務部外資司副司長鄧湛行賄 3萬元,同時這家企業還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司長許滿剛行賄 310萬港幣。

另一方面,報導指,受賄案還涉及 國美電器公司(0493) 和 飛利浦公司。

目前已知的因郭京毅案落馬的官員包括 (見下文5月12日新聞)
■ 工商總局外資局原副局長劉偉、 (見下文5月12日新聞,指控二)
■ 商務部外資司原副司長鄧湛、 (見下文5月28日新聞)
■ 國家外匯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剛 (見下文5月12日新聞,指控三)
等4人。

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原主任張玉棟也深陷其中,他不僅直接行賄老同學郭京毅,也是郭京毅權錢交易的重要中間人。


■ 5月12日 郭京毅受賄845萬案一審,判死刑,緩期二年
■ 5月28日 商務部原副司長鄧湛收受飛利浦公司40萬


郭京毅受賄845萬案一審 判死緩

5月12日新聞

5月12日,原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正局級巡視員郭京毅,因受賄 845萬餘元,被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被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檢方指控四宗罪

指控一:受賄爲國美電器公司幷購鋪路檢方認定
- 2004年至2007年間,郭京毅爲國美電器公司在股權變更、反壟斷審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分兩次給予的人民幣110萬元。

據了解,國美董事會主席黃光裕與張玉棟私交甚好,黃通過張結識了郭京毅。

2004年,國美電器欲借殼海外上市,要將65%股權轉讓給一家外資公司,但該比例超過了法規規定的外資佔股上限。為了推動成功上市,郭京毅不惜主導修改法規,放開了外資佔股限制。
2006年11月1日,國美宣布收購另一家電器公司。此前4天,商務部就這起電器收購案舉行聽證會,這是商務部對零售業並購活動進行的首次反壟斷調查聽證會。盡管參會家電業巨頭均投了反對票,但會後在商務部未作出最後表態的情況下,合並卻突然宣布成功。而當時,商務部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副主任正是由郭京毅兼任。

法院認定,2004年至2007年間,郭京毅在這兩件事項上,分兩次收受人民幣110萬元。


指控二:幫忙設立外資公司半價買別墅
- 檢方認定:屬于首創集團的一家公司欲設立外資公司,時任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條法司副司長的郭京毅受托促成此事。
- 郭京毅從首創集團下屬的北京首創陽光房地産公司半價購買別墅,獲利123萬余元,劉偉獲利124萬餘元。

指控三:共同受賄387萬助某公司逃避檢查
- 檢方認定:郭京毅與許滿剛收受巨額賄賂人民幣387萬餘元,其中包括人民幣160萬、美元25萬、港幣22萬。

報導指,郭京毅845萬受賄款中,有387萬來自“中國最大的民營燃氣企業”新奧集團。據悉,郭京毅在為該集團提供幫助時,需要時任商務部外資管理司副司長鄧湛的幫助,郭京毅受人之托便找到鄧湛。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7年間,鄧湛在該集團項目審批中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先後3次收受賄賂3萬元。


指控四:受賄78萬給律所介紹業務
- 檢方認定:張玉棟多年來以出錢給郭京毅買房、買車爲名,分3次行賄郭京毅78萬餘元。

郭京毅,1986年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系,後進入外經貿部(現商務部)條法司工作,歷任副處長、處長、副司長。


商務部原副司長鄧湛收受飛利浦公司40萬

5月28日新聞

商務部外資管理司原副司長鄧湛,受賄222萬餘元于近日一審宣判。據悉,鄧湛因捲入郭京毅腐敗窩案落馬。昨天,記者從市二中院獲悉,鄧湛因受賄獲刑12年。

  今年63歲的鄧湛,在案發前曾擔任外經貿部外國投資管理司二處處長、外經貿部及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副司長等職務。2008年9月19日,鄧湛捲入郭京毅案,因涉嫌受賄罪被羈押,9天后被逮捕。鄧湛對於檢方指控其受賄222萬餘元表示全部認可。

  鄧湛的辯護律師認為,在2007年10月,即鄧湛被立案偵查的前10個月,他將收受張玉棟的170萬元歸還,表明其有悔罪態度。在他被羈押後,主動坦白了司法機關不掌握的犯罪行為,屬於坦白,且其退出全部贓款。辯護律師還稱,鄧湛並無索賄的惡劣情節,也沒有為受賄而違規操作。

  法院的一審判決最終部分採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認定,鄧湛受賄222萬餘元,鋻於鄧湛有坦白情節,積極退贓,自願認罪,法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

三大犯罪事實

1. 郭京毅同學行賄179萬

  鄧湛是郭京毅在北大的老同學、北京思峰律師事務所原主任張玉棟在商務部的另一個“靠山”。1998年至2005年,鄧湛利用職務便利,為張玉棟介紹項目,並在張玉棟代理的項目審批中,為張玉棟謀取利益。

  據悉,對於鄧湛和郭京毅介紹來的每一筆業務,張玉棟都會把其收取的代理費數額告訴對方。鄧湛則先後以就醫、購房等理由,4次索要和收受賄賂179萬餘元。

2. 收受飛利浦公司40萬

  2002年至2006年間,鄧湛在擔任外經貿部及商務部外資管理司副司長期間,為飛利浦公司在投資項目中的技術來源、設備引進、合同章程等涉及國家法律政策和外資產業政策方面的問題提供政策諮詢,多次引見該公司高管拜訪商務部領導,並在相關項目審批中提供幫助,為該公司謀取利益。

  此間,鄧湛先後4次收受該公司給予的賄賂40萬元。

3. 收新奧集團3萬

  郭京毅845萬受賄款中,有387萬來自“中國最大的民營燃氣企業”新奧集團。據悉,郭京毅在為該集團提供幫助時,需要時任商務部外資管理司副司長鄧湛的幫助,郭京毅受人之托便找到鄧湛。法院查明,2003年至2007年間,鄧湛在新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項目審批中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先後3次收受賄賂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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