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並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除了將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外,取消了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的優惠政策,亦取消了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政策,實行「統一稅法、統一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優惠政策」,並採「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 2008年1月1日起,中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統一合併為25%,符合條件的中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高新技術企業為15%。
■ 在2007年3月16前註冊的外資企業,享有5年稅務優惠過渡期(2008年後逐年按18%/ 20%/ 24%/和25%)。
■ 2010年12月31日前西部12省(如廣西、重慶、四川、陝西、云南等)及3州新註冊的外資企業所得稅為15%,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型外資企業」仍可享受「兩免三減半」的稅務優惠。
■ 對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之後完成登記註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2.5%)。
兩免三減半 例子
■ 群星紙業(3868)享有五年的稅務優惠,集團於2008年度可豁免繳付企業所得稅,而接著直至2011年12月31日的三年間,仍可按12.5%的減免稅率。
■ 長興國際(0238)2008及至於2010年按減免稅率12.5%繳納稅項。於2011年1月1日起及其後每年,長興將按企業所得稅稅率25%繳納稅項。
生產性的外商 企業
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1. 機械製造、電子工業;
2. 能源工業(不包括開採石油、天然氣);
3. 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4. 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5. 醫療器械;製藥工業;
6. 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水利業;
7. 建築業;
8. 交通運輸(不包括客運);
9. 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諮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10. 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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